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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实施《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

[摘要]发布部门: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管政[2005]61号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颁布实施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

发布部门: 郑州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管政[2005]61号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颁布实施<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场、超市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请示》(管安委办[2005]29号)已收悉,经区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全区颁布实施《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场、超市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二、请严格依法及本管理办法,加强对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附件:《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场、超市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场、超市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规范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商业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和安全标准进行建设管理。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商场、超市严禁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   商场、超市电气线路的铺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持证专业人员实施安装铺设。 

    第十四条   商场、超市应加强对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调压装置、燃气灶具、阀门的维护保养,使用燃气的部位、调压装置室等部位的安全管理。 
  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商场、超市内的食品加工、餐饮等部位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 
  商场、超市内食堂、餐饮等场所的抽油烟机、集烟罩以及排油烟管道,每季度应全面清洗一次。 

    第十五条   商场、超市在营业期间内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要按有关规定备案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 

    第十六条   商场、超市所用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本安全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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