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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郑跨区域用盐罚了又退 食盐专营存废引热议

[摘要]一则“新郑市一商户被当地盐业局以‘跨区域用盐’为由罚款200元”的消息连日来引发广泛关注,由此反映出的盐业管理存在“地区割据”的现状,也再次引发了食盐专营的存废之争。 记者今天从新郑市获悉,当地盐业局负责人已于昨天下午登门道歉,并退回没收的...

一则“新郑市一商户被当地盐业局以‘跨区域用盐’为由罚款200元”的消息连日来引发广泛关注,由此反映出的盐业管理存在“地区割据”的现状,也再次引发了食盐专营的存废之争。 

记者今天从新郑市获悉,当地盐业局负责人已于昨天下午登门道歉,并退回没收的食盐和200元罚款。 

据了解,被罚款的当事人黄先生由于拆迁,将自己经营的小餐馆于8月底从郑州市郊区的十八里河镇搬到了十公里外的新郑市龙湖镇。10月15日上午10时,新郑市盐业局工作人员来检查时以“跨区域用盐”为由,将黄先生的食盐没收,并处以200元罚款。对此,新郑市盐政局10月17日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称,该餐馆属于“跨区域用盐”,自己的处罚是正确的。 

当地盐业局的郭姓科长坚称“对盐进行区域性管理,是为了保障老百姓吃上放心盐”。 

据了解,针对食盐我国实行专营制度,这意味着对于食盐的运输、生产、储存、销售甚至食用都有相关限制。《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违反该条例规定,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然而,仅一天之后的10月18日,新郑市盐业局书记李林祥来到黄先生的餐馆,代表新郑市盐业局向黄先生道歉,并退还了罚没的食盐及200元罚款。 

“道歉且退回罚款”的理由是,早在2011年11月2日,郑州市盐业局下文要求,检查中只要是郑州市区或县公司供应的合格食盐,均不允许进行处罚,不准乱查收、乱罚款,违者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今年6月19日,郑州市盐业局再次发文重申上述要求,并进一步指出,发现类似情况后,要向商户、市民介绍盐业法规,主动调换供应当地合格食盐,严禁乱查收、乱罚款。 

对于《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的解读,由于食盐被商户搬运了10公里,使得两天之内出现了两个“执法版本”,也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食盐专营的存废之争。 

有专家指出,新郑市盐业局对黄先生的处罚有法可依,但所依据的法律却严重滞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食盐已经不再是稀缺资源,不应该专营,而是要开放管理。 

然而,有河南盐业部门的专家却向记者反映说,盐业部门现在的“割据管理”主要是由于涉及“食盐加碘”这样公共卫生政策,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尤其是河南全省高碘地区和缺碘地区自然交错,使得碘盐和非碘盐供应一直在交叉进行。 

对此,盐业和卫生部门的专家建议,对盐业体制进行改革,既要逐步建立食盐加碘分级制度,建立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长效机制,又要加快推进制盐工业结构调整、产业集中和食盐流通体系建设,确保盐行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记者 余嘉熙 冯国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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