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辖区内一早餐店的员工陈某到办事处劳保所反映其在辞职后老板不同意支付其工资。在接到其投诉后,领导指派劳动监察协管员郑改红、郑朝莉、孟亚东三人前去处理。
早上十点半,在早餐店生意不是很忙的时候,我们与劳动者陈某一起到早餐店跟老板协商此事。老板反映,这个员工是前天晚上提出的辞职,老板说再缓几天等他招到了新员工了再离职,但是陈某不同意,第二天就不来
上班了,并且要求第二天就结清工资。老板不同意,认为店里员工的工资都是当月的十五号支付上个月的工资,现在明显不到结算工资的时间。我们在了解到这个情况后,批评了劳动者,告诉他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辞职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他这种头一天辞职第二天就不来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但是,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应及时结清工资,老板这种准备到下个月十五号再支付工资的行为也是不合适的。经过我们的调解,双方都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达成一致,老板当场支付劳动者陈某工资1120元。劳动者陈某向我们表示了感谢。
发生这种工资纠纷主要是由于劳资双方对劳动法律法规缺乏了解造成的,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会加大对用工方和劳动者的普法宣传力度,相信会起到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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