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1-27 08:56 我要投稿
国际档案日 历史一去不复返,档案却是它的述说人。它真实地述说着每位同学在校期间的成绩与荣誉;真实地记录着每位患者的疾病诊疗过程;真实地留下个人、单位及社会日新月异发展变化的足迹……它的凭证和参考作用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是参谋决策的依据;是维护切身权益的利器;更是个人、单位乃至国家几千年兴衰荣辱,改革开放走向富强的有力见证。 今年6月9日是国际档案理事会确定的第11个国际档案日,宣传主题为“档案见证改革开放”,让我们共同保护好档案,为档案开展鉴定并提供利用而努力。
关于档案的这些知识你了解吗?
今天,6月9日
我们将迎来——
国际档案日
提起“档案”
大家往往会觉得很神秘很遥远
其实,档案离我们很近
趁着国际档案日将来临之际
让小编来给大家揭开档案神秘的面纱
什么是国际档案日?
2018年6月9日是国际档案理事会确定的第11个国际档案日。1948年6月9-11日,位于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召开了一场专家会议,来自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档案工作者参加了会议交流,经大家讨论决定成立国际档案理事会(ICA)。会上通过了ICA的第一份章程,章程中指出,世界各国的档案工作者应共同努力“为了全人类”保护好档案,开展鉴定并提供利用;档案和文件作为全世界共享的遗产和全人类一样具有同一性。
2007年11月,为庆祝2008年6月9日ICA成立60周年纪念日,ICA全体成员在加拿大魁北克举行的年度全体会议上投票决定,将每年的6月9日定为国际档案日。
什么是档案?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我们身边的档案
出生、学历、工龄、婚姻、房产、经济往来、生产经营、病案、社会生活等方面形成记录的文件、证件、照片、音视频、实物等载体均为档案。
我国对档案的法律规定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1日实施。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1.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 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信息资源,下列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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