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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 没签劳动合同突然发病身亡用人单位赔不赔

[摘要]中原网讯(郑报融媒记者鲁燕 通讯员 王新) 干保安的李明(化名)工作中突然死亡,物业公司不认劳动关系,家人打官司要求确认死者劳动关系可否得到支持?被他人撞伤,案子没开庭,能要求先赔偿吗?昨天上午,中原区法院通过3起案例说明,在碰到类似情况时如...

  中原网讯(郑报融媒记者鲁燕 通讯员 王新)干保安的李明(化名)工作中突然死亡,物业公司不认劳动关系,家人打官司要求确认死者劳动关系可否得到支持?被他人撞伤,案子没开庭,能要求先赔偿吗?昨天上午,中原区法院通过3起案例说明,在碰到类似情况时如何维权。

  父亲李明于2015年4月进入被告郑州一家物业公司当小区保安。5月17日,李明在工作中忽然晕倒。同事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最终李明经抢救无效于5月19日死亡。

  为申请工伤认定,原告小李请求依法确认李明与被告于2015年4月至5月存在劳动关系。

  中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原告举证被告通过银行代发工资等形式向李明支付工资,已完成举证。因此,李明与被告在2015年4月至5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发生纠纷,先保存好证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劳动者应当保存以下证据材料: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案例二 被撞伤案子没开庭,能否先赔偿

  朱某系劳务公司员工,今年3月15日下班途中,与赵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故认定被告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朱某被送往郑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在起诉前已经花费治疗费23万元。朱某家人无力继续承担医疗费用,在立案后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中原区法院审查后认为,朱某伤情较重,如不及时治疗可能导致生命危险,但治疗费用较高,家庭无力承担,符合先予执行条件。故依法裁定先予执行被告赵某15万元,并在3日内将款项执行到位。

  法官说法

  生活困难,可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急需,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特定物,或者停止或实施某些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法律制度。本案中,为解朱某燃眉之急,中原区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15万元,为朱某的后续治疗争取了机会。后期,该案经过审理,中原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承担各项赔偿责任65万元。

  案例三 突发疾病死亡,没劳动关系能否索赔?

  三原告尹女士、小付、马女士分别是付强(化名)的妻子、儿子、母亲。付强受被告丁某所雇从事清扫保洁工作。

  2015年11月10日凌晨5点左右,付强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送医后不治死亡。三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损失30余万元。经中原区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一次性向死者家属补偿8万元。

  法官说法

  受益人可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付强与丁某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无法享受工亡待遇。但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法律,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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