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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院公布6起典型案例 69人因环境资源案被判刑

[摘要]中原网讯(记者 鲁燕) 最近这几天,朋友圈都被“郑州蓝”霸屏了。可在享受蓝天白云的时候,我们也不要忘了那些为“郑州蓝”默默付出的人们,其中就包括省市各法院的法官们。这不,昨天郑州市中院再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6起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

中原网讯(记者 鲁燕)最近这几天,朋友圈都被“郑州蓝”霸屏了。可在享受蓝天白云的时候,我们也不要忘了那些为“郑州蓝”默默付出的人们,其中就包括省市各法院的法官们。这不,昨天郑州市中院再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6起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333 件,审结207 件。对省环保厅申请强制执行的7起案件裁定准予执行,执行罚款金额1220 万元。其中,因拒不改正排污行为,三门峡惠能公司被按日连续处罚29日共232万元。

全市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42件,审结29件,判处犯罪分子69人;受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41件,共审结84件;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150件,共审结94件。

另外,对省环保厅申请强制执行的7起案件裁定准予执行,准予执行罚款金额1220万元。

中牟县法院、登封市法院均推行了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8月1日,中牟法院对油漆稀释剂加工厂、涂料厂等12 家企业,集中发布“环保禁止令”,禁止违规企业继续生产经营。

此外,全市法院还大力推行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截至目前,中牟县法院、登封市法院已对12起刑事案件适用恢复性司法裁判方式,共计补种林木6130棵。

下一步重点,全市法院全面推行“环境保护禁止令”,坚持关口前移,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前,经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下发禁止令,及时制止污染环境的行为。

案例1

违规排放废水逼迫学校停课一天

案情:2013年4月,被告人胡留灿、郭广俊在新郑市和庄镇道东路违法开办沥青加工厂,二人在没有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生产沥青,每天排放废水两三次,排水量大约30吨。2014 年3 月10 日因生产沥青产生的废气、废水气味刺鼻,导致附近学校停课一天。

因严重污染环境,郭广俊于2014年4月6日到新郑市公安局和庄派出所投案。

裁判结果:被告人胡留灿和郭广俊同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获刑9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和获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2

非法占用耕地办驾校被判罚款61万余元

案情:2012年3月26日,李明强从马学武手中转租了位于中牟县大孟镇芦岗村四组的集体土地126.5亩,用于开办驾校,并将其中的5.71亩进行硬化。

2012年6月26日,李明强将该宗土地再次转租给被告人丁现立。丁现立在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宗土地上进行扩建,继续进行土地硬化和建造房屋等违法开发活动,用于其开设的郑州玉马驾驶员培训学校使用。经鉴定,此驾校建筑物和硬化场地合计占用耕地35.88亩。

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丁现立到中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郑州玉马驾驶员培训学校缴纳违法占地罚款人民币61万余元。

裁判结果:判决被告人丁现立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3

非法开采铝石673.7吨

案情:2013年2月,被告人弋超杰、陈国海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在登封市大冶镇陈家门村非法开采铝石矿,雇用铲车、挖掘机开采铝石673.7吨卖给赵建涛。经鉴定,被非法开采的矿石价值13万余元。

裁判结果:因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被告人弋超杰犯非法采矿罪,获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陈国海犯非法采矿罪,获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涉案违法所得依法追缴13万余元上缴国库。

案例4

上坟引发火灾,烧毁林地315亩

案情:2014年3月16日中午,被告人李鲜到巩义市夹津口镇公川村为母亲上坟。到坟地后,李鲜将箔纸(叠的纸元宝)点燃,因风势太大,风将点燃的箔纸吹到草窝里,进而将夹津口镇公川村后沟高骨堆上洼(小地名)山引燃,造成林地大面积过火。经巩义市林业局鉴定:过火林地315亩,折合21公顷。2014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李鲜到巩义市夹津口镇政府投案。

裁判结果:因危害公共安全,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李鲜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案例5

拒不改正排污行为,被罚232万元

案情:2015年12月17日, 申请人河南省环保厅作出了按日连罚处罚决定,认定2015年7月14日在对被执行人三门峡惠能公司第六次复查时发现,1号机组和2号机组外排废气中氮氧化合物排放浓度分别超标1.28倍和2.23倍。

2015年8月12日,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进行第七次复查时发现1号机组和2号机组仍未达标。决定对被执行人从2015年7月14日次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期间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原处罚决定8万元,计29日,共计罚款人民币232万元。

判决结果: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准予执行申请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执行罚款232万元。

案例6

生产化肥致果树死亡赔17万余元

案情:1996年10月,原告王培育承包21.8亩地用于种植核桃树、葡萄树、石榴树,被告郑州阿波罗肥业有限公司(下称阿波罗)经营场所位于原告承包地南边。2008年后,被告生产化肥造成原告果树部分干叶,致使其死亡。2013年10月,原告承包的土地被政府征用,原告获得17.67亩附属物补偿款,剩余2.54亩,因上面没有果木附属物没有获得补偿。2015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裁判结果:郑州中院审理后,参照郑州市有关规定,判决郑州阿波罗赔偿王培育经济损失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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