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29 14:14 我要投稿
今报郑州讯 6年前,郑州市工商局管城分局将一幢价值1300万元的办公楼以800万元的价格售出;6年后,检察院走上法庭,要帮工商局追回被“贱卖”的国有资产。记者昨日获悉,管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6年前的转让合同无效,国有资产应当追回。
工商局800万贱卖办公楼
1999年10月18日,管城工商分局与河南省田顺中医癫痫病研究院签订了一份出售管城区北下街77号附1号办公楼(系国有资产)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成交价为800万元,该交易虽未经上级机关核准,田顺研究院仍成功办理了过户手续。
去年10月,管城区检察院获悉此事。他们认为,转让国有资产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而管城工商分局未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批准,未办理相关转让审批手续,于是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改正。
在检察院的支持下,管城工商分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
检察院“帮忙”打官司
去年12月13日,管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庭上,田顺中医癫痫病研究院辩称,其与管城工商分局的房地产买卖合法有效,况且早已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该受理。一个花钱买房子,一个卖房子挣钱,何错之有?即使未经相关部门评估批准,擅自转让国有资产,那也与研究院无关,研究院作为善意取得人,不应该为工商局的过错埋单。
擅自转让国有资产,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的占有单位对资产进行转让应当进行评估。这属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在签合同及办理过户手续时,没有到到相关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明显违反这一规定。故该买卖合同无效。
至于该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双方可另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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