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1-05 08:44 我要投稿
国家信访局日前对2005年制定实施的《国家信访局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则强化了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责任,明确群众来信须在登记15日内及时办理。
根据新规,办信工作人员须按照职责分工处理群众来信,严格按照办信工作要求和国家信访信息系统操作程序,及时登记原信基本情况。登记原信后,要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在15日内采取上报、转送、交办、通报和告知等方式及时办理。对于具备回复条件的群众来信,应视来信内容和来信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手机短信、书面、电话等方式予以回复。办信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处理随信寄来的钱款、有价证券等物品,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来信内容。
在信访督查方面,新规明确,坚持日常督办与实地督查相结合,做到督办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新规要求,建立“谁首次办理、谁跟踪督办”的日常督查督办工作责任制,首次经办人员对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要通过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及时检查有关地方和部门办理情况,对符合信访条例中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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