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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摘要]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材料: (一)医疗机构变更名称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材料:

(一)医疗机构变更名称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医疗机构名称的原因、理由及相应文件、证明等材料;

4、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需提交的材料

1、执业登记机关同意变更执业地址的批复;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租用的医疗用房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证);

5、选址方位图、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布局平面图;

6、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门诊部以下机构可省略);

7、人员名录和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同执业登记要求);

8、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

9、放射科(X光室)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材料(开设相关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提供);

10、医疗机构消毒供应室验收申请材料(一级医疗机构提供)

11、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公立医疗机构须提交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相应的任免文件;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可提交任免文件或双方签署的协议;

4、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同申请设置要求);

5、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注: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另行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笔(含身份证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需提交的材料

1、执业登记机关同意变更床位(牙椅)的批复;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拟变更床位(牙椅)的原因、理由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5、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五)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拟增设诊疗科目人员名录(门诊部以下机构可省略)及资格证明材料;

4、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

5、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

6、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7、拟开展的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名称

8、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六)医疗机构变更所有制形式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变更所有制形式的原因和理由;

4、变更所有制形式相关的文件、协议、证明等材料;

5、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七)医疗机构变更注册资金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变更注册资金的原因和理由;

4、符合规定的验资证明及出具单位资质复印件;

5、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八)变更医疗机构服务对象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变更服务对象的原因和理由;

4、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九)变更医疗机构服务方式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变更服务方式的原因和理由;

4、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十)变更经营性质需提交材料

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向注册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已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承诺书》;

(4)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5)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分类性质的意见;

(6)三个月以内的资产评估报告或验资证明;

(7)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2、已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尚未执业登记的营利性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分类性质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承诺书》;

(4)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分类性质的意见;

(5)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备注:

1、公立医疗机构应设置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公立医疗机构出资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医疗机构,应设置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3、社会资本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举办非营利医疗机构;

4、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备注:

1.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正反两面打印,复印件加盖公章;纸张大小:A4;装订顺序:封面→目录→申报材料→其它。
  2.所有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须符合以下要求:资格证明证件、营业执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均为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本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资信证明、非在职证明、守法证明、近五年内是否发生医疗事故情况证明(原注册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出具)、健康体检证明等须提交原件。

 

办理地点:

二七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包括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

联系电话:

68839895   68799232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时间:

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包括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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