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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穿拖鞋去餐馆滑倒摔伤 告餐馆索赔近15万

[摘要]2014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家住郑州市中原区后河卢村的小文到附近的面馆吃饭,出门时小文没来得及换鞋,穿的是拖鞋。小文用餐后离开时,在该店门口台阶处意外滑倒,而不久前该店店员曾拖过地且未设置防滑警示标志。小文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鉴...

  2014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家住郑州中原区后河卢村的小文到附近的面馆吃饭,出门时小文没来得及换鞋,穿的是拖鞋。小文用餐后离开时,在该店门口台阶处意外滑倒,而不久前该店店员曾拖过地且未设置防滑警示标志。小文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小文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该店管理者李某在小文住院期间垫付医疗费2400元,之后就拒绝再作赔偿。在与李某协商无果后,小文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共14.9万多元。

  争议焦点

  小文认为,该店楼梯台阶设计不合理,员工拖地后未设置防滑警示标志致使自己摔伤,李某作为该店管理者,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负全部责任。

  李某认为,小文滑倒是自己没注意,且她当时穿的是拖鞋本身就不防滑,与该店无关,更与自己无关,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结果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该店的经营管理者,应对该店各项设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该店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提供告知及消除义务,应当对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作出明确的警示,而该店员工在拖地导致地面湿滑的情形下未设置明确的警示标志,可以认定李某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小文当日穿着拖鞋在该店就餐时摔伤,对本次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李某对小文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扣除已垫付的2400元,李某需赔偿小文各项损失共6.8万多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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