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2-15 13:53 我要投稿
未满14周岁的王某和马某天天上网,游手好闲,由于年纪尚小没有经济来源,总是囊中羞涩,于是打起了偷盗钱财的主意。一天,二人潜入李某家中,合谋将李某存放在家中的180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中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认定,被告盗走原告现金18000元。
由于被告王某、马某在案发时均未满十四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且拒绝退还被盗现金,李某遂向中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王某、马某及他们的监护人返还盗窃原告的现金18000元。
中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王某、马某盗窃原告现金18000元,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因被告王某、马某均系未成年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依法判处被告王某、马某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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