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4-12 12:10 我要投稿
3月30日上午,中牟县郑庵镇郝庄村原负责人赵某某挪用公款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县法院副院长袁雷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袁胜麦担任公诉人出庭公诉,县纪委组织全县各村党支部书记、“两委”委员等400余名村干部现场接受廉政警示教育。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村干部时,保管着郑民高速公路拆迁征地补偿款,后同村的王某、张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找他借钱,该赵想到两人在日常工作中对自己多有帮助,碍于情面分别于2010年11月和2011年6月,两次擅自将补偿款共计15万元借给王某、张某某用于经营活动。合议庭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陈述中虽然表示认罪伏法,但认为自己没贪没占,借钱也没收别人什么好处,后来钱也还了,总觉得自己“亏了”。公诉人袁胜麦就利用法庭教育的机会,从犯罪构成、立案标准、刑罚处罚、可能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等多个方面对其进行教育,使他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国家、给自己带来了危害,更对在场的村组干部进行了一场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提醒大家要牢固树立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意识。
近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干部职务犯罪频发,合议庭以案释教,在庭审中专门安排了法庭现场教育,在被告人当庭认罪的前提下,法庭辩论结束后,由公诉人、辩护人、合议庭围绕“任何情况下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挪用国家财产”、“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等方面进行普法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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