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8-10 09:13 我要投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
若干规定
(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四条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 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八条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
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0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老赖”曝光台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现将“老赖”名单公布如下:
被执行人 性别 年龄 被执行人住址 案由 标的(万元)
李志民 男 43 中牟县刁家乡坡东李村 民间借贷 2.75
李培森 男 42 中牟县三官庙镇湾王村71号 民间借贷 0.5275
吴书记 男 44 中牟县大孟镇芦岗村100号 合同 5.35625
冯纯卿 男 34 中牟县黄店镇冯家村 合同 3.2
万福喜 男 47 中牟县雁鸣湖乡万庄413号 合同 5
李金叶 女 41 中牟县雁鸣湖乡万庄413号 合同 5
郑李青 男 50 中牟县郑庵镇郑油磨村059号 合同 14.2528
杨清锋 男 31 郑州航空港区郑港办事处凌庄村003号 民间借贷 0.9
刘振生 男 41 中牟县九龙镇老张庄村043号 合同 68.2
陈利鑫 男 28 中牟县韩寺镇小王村417号 买卖合同 14.7159
张勇超 男 27 中牟水岸鑫城小区15号楼一单元509室 民间借贷 1.1
孟涛 男 33 中牟县城关镇西大街32号 生命权 18.59
郭振 男 38 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大潘庄村 生命权 18.59
王俊峰 男 31 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小潘庄村6号 合同 3.6
王国胜 男 45 中牟城关镇青年西路27号院3号楼7号 民间借贷 15.45
王少伍 男 59 中牟县官渡镇店李口村 买卖合同 4.28
李喜军 男 52 中牟县张庄镇生金李村030号 民间借贷 3.05
闫兆英 女 54 中牟县狼城岗镇辛庄村418号 民间借贷 1.52
江封然 男 49 中牟城关镇解放路南路37号付1777号 合伙纠纷 1
陈洪勇 男 44 中牟县狼城岗镇瓦坡村202号 金融借款 0.72
梁新立 男 48 中牟县狼城岗镇瓦坡村510号 金融借款 0.72
黄赵喜 男 44 中牟县狼城岗镇瓦坡村242号 金融借款 0.72
郑海全 男 51 中牟县狼城岗镇后史庄村20号 金融借款 5.0525
王鹏 男 28 中牟县狼城岗镇后史庄村128号 金融借款 5.0525
王建军 男 28 中牟县狼陈岗镇后史庄村27号 金融借款 5.0525
程永军 男 33 中牟县狼城岗镇辛庄村263号 金融借款 5.0525
程小涛 男 33 中牟县狼城岗镇辛庄村181号 金融借款 5.0525
马运 男 58 中牟县狼城岗镇东狼村274号 金融借款 3.0275
赵绍强 男 57 中牟县狼城岗镇东狼村286号 金融借款 3.0275
胡记增 男 45 中牟县狼城岗镇北韦村281号 金融借款 3.2705
孙红伟 男 35 中牟县狼城岗镇东狼村28号 金融借款 5.0525
李小永 男 39 中牟县狼城岗镇东狼村221号 金融借款 5.0525
孙冬冬 男 30 中牟县狼城岗镇东狼村46号 金融借款 5.0525
刘金福 男 52 中牟县狼城岗镇瓦坡村484凹 金融借款 9.6
李军锋 男 25 中牟县狼城岗镇西狼村389号 金融借款 9.6
姬洪刚 男 51 中牟县狼城岗镇西狼村77号 金融借款 9.6
鲁广河 男 44 中牟县狼城岗镇南北街村244号 金融借款 10.115
张国庆 男 36 中牟县狼城岗镇南北街村204号 金融借款 10.115
刘福军 男 36 中牟县狼城岗镇南北街村9号 金融借款 10.115
卢明亮 男 52 中牟县狼城岗镇南北街村35号 金融借款 10.115
曹英涛 男 26 中牟县狼城岗镇南北街村203号 金融借款 10.115
李小东 女 33 中牟县狼城岗镇东狼村76号 金融借款 35.3275
廉喜成 男 50 中牟县狼城岗镇东狼村127号 金融借款 35.3275
赵留顺 男 51 中牟县狼城岗镇北韦村508号 金融借款 10.115
刘庆 男 29 中牟县狼城岗镇西狼村121号 金融借款 10.115
李海涛 男 33 中牟县狼城岗镇西狼村101号 金融借款 7.07
晏根生 男 46 中牟县狼城岗镇西狼村19号 金融借款 8.07
韦明恩 男 64 中牟县狼城岗镇北韦村88号 金融借款 1.2
王小风 女 55 中牟县狼城岗镇东狼村334号 金融借款 9.6
朱会平 女 32 中牟县狼城岗镇东狼村388号 金融借款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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