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7-27 09:37 我要投稿
购买一套门面房,却迟迟办不下房产证,查询发现该房屋登记在别人名下,购房者多番协调无果,无奈状告开发商……中牟市民刘先生遇到了“闹心事”,买房竟买来一场官司。7月8日,中牟县人民法院经调解办结了此案,为刘先生讨回了本该属于他的房屋。
50岁的刘先生是中牟人。多年前,他下海经商,苦心经营,慢慢的生活条件好了,有房有车,就想着置办些房产进行投资。2008年,刘先生选中了中牟县新城区的一套门面房,73.73平方米的房产总价不到十万元,令刘先生心动,他决定把房子买下来。
他缴纳了全部购房款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他。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27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房本所需资料报送给房管局备案。
“房子都买了,购房手续都办好,房子肯定跑不了。”刘先生想着,就是差个房产证,催着房地产公司那边,说不定很快就办出来。可等到2013年,办理房产证仍遥遥无期。刘先生到房管局查询,费好大劲才查到自己房子的登记记录。可是,上面清清楚楚的写着别人名字,而且一整套的手续都很正规,已经在房管局备案了。
刘先生懵了,价值几十万的房子,竟然写着别人的名字,跟自己一点关系都没有。房屋登记人即第三人不是本地的,刘先生多次去外地跟第三人沟通,第三人的回答是:这是你和开发商之间的事,跟我没关系,你们协调就可以了。
刘先生无奈,于2014年底到县法院起诉开发商。
但是,刘先生对打赢官司一点底气都没有。因自己粗心大意,购房合同及收款条在2010年初就丢失了,被告房地产公司在当年3月为刘先生重新出具一套合同书及收款凭证。当年12月,房地产公司以给刘先生房屋办理备案为由,又将其所持有的购房合同收回。现在打官司,刘先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自己对房屋拥有所有权,这无疑给诉讼增加了难度。
中牟法院民二庭法官杨景慧,担任此案主审法官。杨景慧法官认为,三方协调是最好的解决问题方式,决定请来第三人进行调解。经过多次对第三人讲解法律,摆明道理,第三人终于同意与原、被告双方坐到一起,商量事情该怎么办。
经数次耐心的调解,第三人同意与被告房地产公司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三方达成一致意见,此案圆满结束。
法官杨景慧提醒说,在购买房屋时,可以到房管部门对房屋的权属进行查证,确定房屋所有权不属于其他人,也没有被抵押,没有债务纠纷等,再进行买卖,以免买房给自己买来“闹心事”。
《买房前未查明所有权 中牟刘先生“买来”一场官司》由河南新闻网-豫都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zhengzhou.yuduxx.com/zhongmou/212352.html,谢谢合作!
豫都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未经豫都网(以下简称本网)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本网自有版权作品。
2、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以及由用户发表上传的作品,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版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