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3-14 12:13 我要投稿
近期,新郑市国税局在上级的指导下,借助第三方信息,积极主动上门服务,为新郑市某企业的对外援助贸易项目办理免抵退税472万元,缓解了资金压力,有力支持了该企业“走出去”发展。
主动发现问题 迅速沟通反馈
前不久,新郑市国税局在例行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审核中发现,有家公司在出口产品中存在非自产货物,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该批货物不可进行退税。但国税部门并未简单地退回该批出口退税申报,而是主动上门了解出口的有关情况。经了解,该企业2009年与越南一家企业签署了EPC总承包合同,初步确定该单申报业务为外购产品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考虑此业务的特殊性,该局立即向上级机关汇报,并得到“如果是对外承包工程,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必须是对外承包出口,才能视同出口自产产品享受免抵退税,否则不应办理免抵退税”的答复。带着政策该局再次走进企业,询问是否报关单信息错误,能否与海关部门进行对接确认等。
实质重于形式 三次进户调研
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指引下,该局二次进户调查。发现企业该项目资金为“优惠出口买方信用贷款”,资金结算方式当属于对外援助,而非原对外承包工程。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应提供商务部“援外任务书”复印件,但企业无法提供。省级国税机关得知这一情况后,经与海关监管部门沟通,初步认为企业存在对业务性质理解矛盾的情况,指派专人再次进户核定企业这一出口行为的实质。听企业的整体陈述,看企业的经营合同,查企业的往来凭证,问企业的经营困难,答企业的政策问题,从而核实了企业出口贸易类、贸易方式和经营行为的实质。
服务不讲条件 助推企业发展
面对企业多方努力仍是提供不了“援外任务书”复印件的情况,省市县国税局三级联动向新郑市商务局、郑州市商务局、河南省商务厅发函,寻求第三方信息。商务部门复函:该项目资金来源为“优惠出口买房信用贷款,属于我国政府对受援国援助方式之一”。根据复函内容,结合申报提供的佐证资料,最终确认该笔出口货物属于“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应办理免抵退税。新郑市国税局迅速召开部门间协调会、出具审核意见、开局收入退还书、到国库办理退库,4个环节、2个工作日,迅速办结472万元免抵退税的所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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