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根据
河南省人社厅文件精神,我市从9月起对伤残津贴等工伤
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2014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2015年纳入工伤保险
基金统筹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不在此次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其中,伤残一级至六级的伤残津贴分别增加180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30元;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资11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资9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资7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增资100元(孤寡老人为120元),其他亲属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同时,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此次工伤待遇调整将于9月底前调整到位,补发的待遇将和10月的待遇一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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