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2-31 09:02 我要投稿
新密市某镇张大爷老两口有个独子。2010年儿子结婚,到女方家做了上门女婿,并与父母签订协议:儿子放弃继承父母遗产,同时不再履行赡养义务。然而,随着近几年老人年龄增大,生病住院,生活捉襟见肘。无奈找到儿子求助,却被儿子拿着“合同”拒绝了。今年7月,老人将儿子诉至法院。
新密市法院认为,放弃继承权,不代表可以逃避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判决儿子每月付给老张两口400元生活费并承担相应医疗费用。
案例2|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分”?未必
李女士2007年与吴先生相识结婚,3年后两人吵架,吴先生外出打工,一去不回。李女士独自在家养育老人,照看孩子,生活窘迫。无奈之下,李女士诉至卫滨区法院,要求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一定是平分吗?
法官考虑到吴先生几年内没有尽到为夫、为父、为子责任,要求其在财产上对李女士做出补偿。最后,判定两人共同财产——城区内住宅一套,归女方所有。
案例3|“散养”俺娃,谁也管不住?不对
刘师傅常年在外开车,2014年他跟妻子协议离婚,10岁的儿子小明归他抚养。由于工作原因,儿子常常一个人在家,中午只能煮方便面。刘师傅爱玩,为不耽搁打牌、K歌,就带着儿子一起去。小明妈听说后很心疼,想把儿子要过来,刘师傅不同意:俺家就这一根“独苗”,想“散养”,要你管?
中牟县法院审理此案,父母与子女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跟另一方生活,该方有抚养能力的,应考虑子女意见。小明愿意跟妈,最终该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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