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06 08:29 我要投稿
郑州市人民政府通告
郑政通 〔2017〕3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发 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郑州市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散煤治理工作方案 的通知》 (郑政文 〔2016〕166号)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散煤治理工作的通知》 (郑政办文 〔2017〕4号),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在郑州市市区全域 禁止生产、销售、运输、燃用煤炭,实现无煤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扩大至郑州市市区全域。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违法生产、销售煤炭的,由质监、 工商、城市管理部门依据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 规依法处罚。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违法运输煤炭的,由交通运输、公 安部门依据 《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违法燃用煤炭的,由环保、城市管 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郑州市大气污 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组 织工商、质监、环保、交通、公安、城市管理和街道 (乡镇)等 部门,依法做好禁煤工作,对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违法生产、销 售、运输、燃用煤炭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确保禁煤工作落到 实处。
六、本通告所指 “煤炭”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 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七、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燃用煤 炭等行为。凡一经查实的,将按照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奖举 报暂行办法》 《郑州市散煤治理有奖举报办法》给予奖励。举报 电话:12369、12315。
八、本通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九、登封市、新密市、新郑市、荥阳市、中牟县、上街区人 民政府参照本通告,对本地建成区做出管制规定。
特此通告。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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