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1-15 08:20 我要投稿
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条例》第十七条明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因此,今年10月1日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已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自行验收。
新《条例》的实施,简化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取消了竣工环保验收的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了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并进一步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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