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4-30 09:01 我要投稿
从今年4月1号起,我省正式启动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困难群众在享受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的基础上,还可以通过大病补充保险,再次报销医疗费用。这一政策惠及我市16293名困难群众。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对象:
据了解,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根据市扶贫办、市民政局提供的困难群众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截至目前,我市已经确认有16293名困难群众符合享受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政策的条件,其中己经享受到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政策的有400多人。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财政出资购买,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众个人不用缴费。(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累计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由大病补充保险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
报销比例:
根据规定,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起付线以上分段按比例报销:3000—5000元(含5000元)报销30%;5000-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40%;10000—15000元(含15000元)报销50%;15000—50000元(含50000元)报销80%;50000元以上报销90%,不设封顶线。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且住院须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报销业务需要到郑州市社会保障局荥阳分局办事大厅办理。(广播电视台 朱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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