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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也要明算账 兄弟合伙起纠纷,法院判决助分户

[摘要]中原网讯(郑报融媒记者 鲁燕) 俗话说得好:“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然而,郑州的大刘、小刘兄弟俩,却因为合伙经营闹得不可开交,最终向法院请求“散伙分行李”。 今天,记者从惠济区法院获悉,该案已对这起合伙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分割了兄弟俩共...

  中原网讯(郑报融媒记者 鲁燕)俗话说得好:“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然而,郑州的大刘、小刘兄弟俩,却因为合伙经营闹得不可开交,最终向法院请求“散伙分行李”。

  今天,记者从惠济区法院获悉,该案已对这起合伙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分割了兄弟俩共有的一栋二层小楼。

  大刘和小刘是亲兄弟。哥哥大刘常年在外经营,通过辛勤劳动,逐渐有了一定的积蓄。于是,1999年,大刘瞅准时机,承包下了21亩土地,准备建设一个养殖场。由于四处奔波无暇照看生意,大刘便同弟弟小刘合伙,以弟弟小刘的名义签订承包合同,由大刘出资购买种苗及设备,由小刘负责经营。

  随后,为谋求更大发展,大刘又承包了6亩土地,还以弟弟的名义在养殖场院内建了一栋二层小楼方便管理和居住。孰料由于日常开支、分红及经营理念不同等原因,两兄弟间逐渐开始出现分歧,见面也是骂骂咧咧,两人的父母及亲友试图从中调和,但双方都互不相让,拒绝协商。

  无奈之下,2011年3月,大刘和弟弟分别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大刘承包了12亩土地,小刘则承包了15亩。但因养殖场院子及两层小楼的归属问题,兄弟俩又互相怄气,引发了长达五年的矛盾纠纷。

  无奈,大刘将弟弟小刘告到了法院,请求分割院内场地和两层小楼的使用权。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大刘以被告小刘的名义签订租地协议,租地期间由原告大刘交纳租地款,由被告小刘负责经营,收益由原、被告收取等以上事实,表明原、被告系合伙关系。随后两人又分别签订租地协议,将承包土地分开经营,双方合伙关系应视为已解除。因双方对承包土地上的房屋及院落的使用未进行分割,现原告要求依法分割院内场地的使用及合伙承租期间建造的房屋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遂判决二层小楼中厨房、车库等六间房屋归大刘使用,两间住房等大门及通行道路归两人共同使用。

  【提醒】

  主审法官随后表示,近年来,其审理的因合伙所引发的纠纷呈上升趋势,而此类纠纷多发生于关系较好的亲戚及朋友之间。

  为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进行简单合伙或成立合伙企业时,首先要加强对于合伙人的信誉、偿付能力等的考察,同时还要注意应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并在合伙协议中详细注明合伙人数、出资比例、投资总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经营范围和经营形式、入伙退伙散伙的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不要因为怕麻烦、碍于面子等心理而不签合伙协议,协议写得越清楚、越明白,对合伙人彼此的保护程度也就越高。同时要注意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对账目进行管理。此外,还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材料,从而在纠纷发生时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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