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9-06 10:30 我要投稿
中原网讯(记者 鲁燕)在买房时,你会查看合同和房产证上房屋面积小数点后的数字么?市民刘先生就同这个小数点后的数字较上了真,他发现自己买的房屋面积缩水了1.66平方米,于是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差额。
昨日,记者从惠济区法院获悉,一审判决刘先生胜诉,开发商退还房款1.1万余元。
房子比合同约定面积少了1.66平方米
2012年8月,市民刘先生同一家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
合同约定,房价每平方米7120元,建筑面积93.47平方米。同时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房产公司返还购房人刘先生。当天,刘先生缴纳了全部购房款。
2015年7月交房后,刘先生到房管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拿到房产证后,刘先生发现,该证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为91.81平方米,比合同上载明的面积少了1.66平方米。
法院判决开发商退房款1.1万余元
刘先生当即要求房产公司退还差额。房产公司则以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为由拒绝退款。多次协商无果后,刘先生将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载明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在3%以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出卖人应将相应误差的房价款返还买受人刘先生,本案商品房面积误差为93.47~93.81平方米=1.66平方米,按购房时付款单价计算,被告应返还多收的房价款1.1万余元(1.66平方米×7120元/平方米=11819.2元),故对原告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这家房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刘先生房价款1.1万余元,并由房产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法官提醒:买房时合同要约定各种建筑面积
主审法官表示,由于设计、施工、测绘、开发商蓄意隐瞒等因素,造成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现象时有发生,由此所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为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摒弃怕麻烦心理,尽可能以合同或补充协议等形式对所购买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大小以及出现误差的处理方式等进行详细清楚的约定,如发现存在有失公平、显失公正的格式化不平等条款,应拒绝签字,并提出交涉、要求修改。
同时注意留存合同原件、房屋测绘报告等关键性证据,从而在纠纷发生时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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