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1-25 10:59 我要投稿
????中原网讯(记者 鲁燕)?把车卖了,买主不会开,好心帮忙开回家却出事故,最终自己担责25%。
????近日,家住惠济区的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昨天上午,惠济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案。
????5月初,王先生在网上发布卖车消息,很快收到卫女士的买车电话。商议好价格后,王先生和卫女士签了卖车协议,王先生将一辆众泰5008轿车卖给卫女士。6月11日,王先生和卫女士来车管所上牌,由于卫女士称自己不会开车,希望王先生把车开到卫女士家。出车管所大门时,王先生开的众泰5008与车管所路口疾驰的一辆奥迪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与另一肇事司机马小五同责。
????事故发生后,车被拖走并进行维修。整个过程所发生的拖车、停车、拍照鉴定、拆检及维修费等共计1.2万余元全部由卫女士垫付。事后,卫女士找到王先生要求赔偿上述费用,王先生则一口否决,卫女士便将王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卫女士委托王先生驾驶自己车辆帮助办理车辆上牌手续,双方已形成委托与受托的法律关系。王先生本应谨慎驾驶,但因其与案外人的共同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卫女士的损失,王先生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为宜。因此,应支付卫女士1.2万余元的25%,共3000余元。
????主审法官陈亚红说,车辆所有权已经转到卫女士名下,相关风险责任也已转移,之后王先生的驾驶出事故,则算委托关系,是在卫女士不会驾驶情况下,委托王先生代为驾驶的委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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