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2-14 12:22 我要投稿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申请条件: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2、饮用水单位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3、饮用水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4、饮用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办理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办证承诺书;3.单位地址、方位示意图、联系电话;4. 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的职务证明、身份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5.《企业或个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新建、改建、扩建单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的核原件,留存复印件;7.供水单位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证);8.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厂房、设施、设备和周围环境)平面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9.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0.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11.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复复印件等资料(如:管材、滤料、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12.主要的生产工具、设备清单及其卫生安全性证明材料;13.检验人员名单和主要检验设备清单及试生产产品的检验报告;1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3个月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合格监测报告。
办理地点:
二七区嵩山路与长江路交叉口东南角二七区卫生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办理时间: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371—68839895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区行政审批中心受理大厅提出书面申请,→大厅受理后于1日内将申请书交于所稽查科并签字认可,→监督员接到申请书后在4个工作日内二次审核后,交科长签署意见→稽查科1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签字盖章→行政办事大厅1个工作日打印许可证并留存一份许可申请书一份送监督所办公室→监督科室接到卫生申请书及资料后,要5个工作日及时归档并填写卫生许可档案目录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附件_1:二次供水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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